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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
  • 发布时间:2019-06-18
防范非法集资系列宣传活动:司法机关对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最新指导意见

根据银保监会和银行业协会的统一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信达于5月集中开展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以促进金融风险防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净化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贡献一份力量。

201913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全面回应和规定。

 

非法集资犯罪新态势: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迅速蔓延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一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涉案金额不断攀升,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并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迅速蔓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为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经征求各方意见,研究起草《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专门意见明确非法集资犯罪“非法性”认定等重大问题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十二条,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意见》:

①明确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即应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②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明确认定标准以及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认定因素,要求办案机关全面查清涉案单位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③明确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吸收资金方式等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④明确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定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三种情形,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⑤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等。

 

如何区分P2P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P2P平台如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非法性”,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从三方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精神:

一是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

二是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

三是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案件高发多发,涉案金额攀升,涉及人员多,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①大要案件多发。

②涉及领域广泛。

③手法变异、欺骗性强。

 

公众重点要从三方面提升防范能力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建议社会公众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防骗意识,提升防范能力:

①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自觉克服贪利心理;

②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的典型事例案例,主动学法知法守法;

③与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良性互动,对以金融创新为名的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集资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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