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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披露关联交易
  • 发布时间:2024-01-31
中国信达2023年四季度金融监管总局口径关联交易分类合并披露报告

根据原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号令”)第五十六条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将发生的一般关联交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信达关联交易相应监管比例均符合1号令监管要求,现将2023年四季度金融监管总局口径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合并披露如下:

1. 外部关联交易

 

2023年四季度外部关联交易发生额(亿元)

 以资产为基础的交易

5.32

 以资金为基础的交易

 投资类

0.00

 借贷类

(含项目融资、同业拆借)

1.81

 担保类

55.68

 存款类

0.08

 小计

57.57

 以服务为基础的交易

0.00

 合计

62.88 

 

2. 内部关联交易

 

2023四季度内部关联交易发生额(亿元)

以资产为基础的交易

0.40

以资金为基础的交易

投资类

0

 借贷类

(含项目融资、同业拆借)

160.90

担保类

56.55

存款类

139.17

其他资金类(增资)

0.12

小计

356.74

以服务为基础的交易

1.75

合计

35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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