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選舉、更換和罷免有關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修訂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和董事會議事規則,決定聘用、解聘為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定期法定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等。
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根據公司章程,董事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或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以上股東可以向董事會提出董事(獨立董事除外)候選人,並附基本情況、簡歷等書面材料。獨立董事由董事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提名。
(一)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名董事候選人;
(二)董事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對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合格人選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以書面提案方式向股東會提出董事候選人;
(三)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本人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義務;有關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意圖以及董事候選人表明願意接受提名的書面通知,以及被提名人情況的有關書面材料,應在股東會召開前不少於10日前發給董事會;
(四)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召開前至少7日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瞭解;
(五)董事會給予有關提名人以及董事候選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間(該期間於股東會會議通知發出之日的次日計算)應不少於7日;
(六)股東會選舉董事,應當對每一董事候選人逐一進行審議和表決;
(七)股東會通過有關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的任職自下列條件均獲滿足之日起生效:1.股東會已通過選舉該等董事的提案;2.相關董事的任職資格已獲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