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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修訂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等。

 

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根據本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决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董事候選人,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决權股份總數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

有提名權的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的程序如下:

(一)以提案的形式提名董事或獨立董事候選人,並附候選人的詳細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2. 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3.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4. 是否受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二)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本人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義務;有關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意圖以及董事候選人表明願意接受提名的書面通知,以及被提名人情況的有關書面材料,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不少於10日前發給公司;

(三)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7日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瞭解;

(四)公司給予有關提名人以及董事候選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間(該期間於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發出之日的次日計算)應不少於7日;

(五)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應當對每一董事候選人逐一進行審議和表决;

(六)董事候選人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並由監管機構核准其任職資格後擔任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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